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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挂房车“牵引资质”纯属扯淡?@浩悦向往房车

牵引拖挂要资质,
本不该有这回事,
厂家集体骂我日,
人民群众也排斥。
《道交法实施条例》,
五十六条有释义,
要想规定更详细,
《技术条件》中寻觅。
准牵引的总质量,
针对车型不一样,
胡乱标注四不像,
不如执法程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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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型中置轴旅居挂车”被俗称为“拖挂房车”,在美国发展了100年左右,真正在中国发展不足6年。目前拖挂房车在美国的保有量超过1000万辆,中国刚超过1.2万辆,人均保有量差4000倍左右。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拖挂房车总销量389613辆,而中国才4957辆,刚超过零头儿的零头儿的一半。不是中国人有多么穷而买不起拖挂房车,而是大家不敢买,怕违法。你瞧,这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
       前两天接到江苏省一个同行的电话,向我抱怨当地给拖挂房车上牌时,主管部门要求主车必须得有“牵引资质”。这个“牵引资质”是个证件吗?有证件号码吗?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吗?都不是。他说的是行驶证副本上“准牵引总质量”一栏需要有详细的数据,而不是“--”。
       这个情况不是第一次出现,前几年在深圳就遇到这种阻碍拖挂房车登记的恶劣情形,而且听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居然支持这种说法。大家不要急,这事儿怨我,因为当年我家老二出生,没空去深圳帮忙打官司,导致影响了全国车友的正常权益,我有罪,下次不生老二了。今天手家共享房车就以专业的法律角度跟大家解析一下以上说法的不合理之处。如果您觉得有道理,别光点赞,转发一下才能证明您是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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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列举有可能影响是否允许牵引拖挂房车的评判依据,有以下四个: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
       2、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6;
       3、主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以及说明书上的标注;
       4、行驶证上标注的“准牵引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质量700千克以下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如果只按照以上条款来看,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并没有规定重量,拉几辆也没规定,是不是只要拉得动,你可以拉个十辆八辆三四吨的旅居挂车呢?当然不是,这只是规定了允许拉这两种类型的挂车,而没有说细节。细节规定没有在法律法规当中,而在国标当中,接下来咱们看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6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车宽应大于或等于1650mm;
       B)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C)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或等于20A;
       D)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
       4.16.2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
       B)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0;
       C)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6;
       D)所有车辆牵引支架配备安全链,以保证在列车制动前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挂车具备一定的转向能力;
       E)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
       F)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或等于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挂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由此可见,国标当中已经对各种类型的机动车拉拖挂房车的细节规定得很详细了,只要符合这个技术条件就是安全的,所以这个国标叫作《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再来说说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和说明书上的标注吧。其实说这个之前必须要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咱们国家发展房车非常非常晚,在中国还没有拖挂房车出现的情况下生产轿车时不可能考虑到拉房车这一情况,因此原来的乘用车出厂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注允许牵引多大多重的房车是有情可原的。但是自从有了拖挂房车之后,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个需求了,于是在2017年制定的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当中已经做出了规定:
       4.15.6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只不过由于拖挂房车的保有量极小,市场份额还根本不足以让乘用车生产商看一眼。并且标注准牵引房车的质量并不是加两个数字那么简单,还需要严格的设计、论证、试验、申请、批准等一系列费力不讨好的流程,因此各厂家对这件事都不上心,也就长城汽车等个别公司为了深耕越野和皮卡领域,才在这两年新出的某款车的出厂合格证上标注了准牵引总质量。
       可是有几个人开车时会一直带着这辆车的合格证复印件或说明书呢?多数人都压箱底了吧。外国进口的车有些是标注准牵引总质量的,而且在车身的铭牌上也有标注,这件事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拉旅居挂车和拉普通挂车的标准不一样,前驱车和后驱/四驱车拉挂车的标准不一样,挂车有没有制动也严重影响准牵引的质量,这么复杂的国内规定要求进口车铭牌上标注清楚准确?闹呢?想打贸易战就直说,何必这么卡外国厂商啊?根本就不现实。
       当然以上这个情况也很好地说明了小型载客汽车行驶证上为什么不能标注,因为规则太复杂了,短短的一栏根本说不清楚。之所以半挂车牵引车的准牵引质量就是一个数字,是因为半挂车不用区分有没有制动系统,而且拉旅居挂车和普通挂车都按照货车列车的标准,没有任何区别。按照货车列车的标准来要求乘用车列车根本就是法盲,不要理他。
       最后我们来说说行驶证上“--”是什么意思。大家在行驶证副本上能找到几个“--”呢?绝对不是“准牵引总质量”这一栏,因为至少还有“核定载质量”一栏。在同一个证件上的同样的内容下出现同样的“--”,它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一样的,否则就是扯淡,是放屁,是侮辱权威。如果定义“--”代表不允许,那么“核定载质量”也就不允许,也就是说既不能上人,也不能装东西,连根羽毛都不能放车上,司机上车就算违法,有胎教水平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对的。较为合理的解释是“--”标志着这一栏的内容不做统计,但是又不能空着,否则别有用心的人会用针式打印机自行伪造数据。
       那么为啥不统计这一项还要保留这一项呢?因为无论是挂车还是汽车,无论是货车还是客车都在使用这一种行驶证模板,这是标准规范,一种样式多重用途,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看到这里您基本上就可以收藏、转发了。
       还有个明显的论据向大家展示一下,那就是“牵引”这个动作不仅会出现在货运的大半挂车上,还会出现在用轿车拉另一辆故障轿车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平时在路上并不常见的“一辆轿车拉一辆故障轿车”的行为在某些限制条件下是合法的,这些条件里并没有说前面的车得具有什么“牵引资质”,也没有提整备质量、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等有关质量方面的约束条件,只是说前面车别比后面的车窄就行。其他的法律、法规、条例、国标、通知等文件当中也没有找到牵引故障车更多的限制条件和依据,这就说明没有“牵引资质”确实没事,干就完了。你如果在路上看到交警拦下一个牵引故障轿车的轿车,并以主车没有“牵引资质”来处罚主车司机,那这事儿被全网痛批是肯定的了,这不神经病吗?刚上岗的辅警也干不出这傻事儿啊!
       话又说回来了,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国标要求乘用车列车当中的主车必须标注“准牵引总质量”,否则就算违法或超载,为什么会有人抓着这个不放呢?
       我们买了拖挂房车的车友在遇到这种事情时该怎么办呢?当然是寻求法律帮助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116条【对违规交警的处分】依照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118条【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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